怎么认定走私文物罪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5-13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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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走私文物罪
怎么认定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是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走私文物罪的认定以及相关知识。
一、走私文物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认定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
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三、认定走私文物罪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
刑法第151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对于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即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以及民间个人收藏的文物,则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张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中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女,28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敬,北京市大禹崔波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伟翰达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北京市观韬崔波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
辩护人许华,北京市丹宁崔波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30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科技大学青年公寓617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鹏、王楚青,北京市仁杰崔波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29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大学文化,中国远望总公司进出口八部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号楼2门401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北京市普大崔波律师网师事务所崔波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林某某、赵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成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光、许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敬;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彭鹏、王楚青;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直、张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8月,伙同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滑雪垫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林某某负责与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接送货物、支付现金;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并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所支付的外汇而购买假报关单;由张某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余元。
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6月,伙同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在以中国远望总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某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赵某某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由张某伪造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
3.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9月,伙同被告人张某在以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人民币6.8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林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辩解称: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张某的活动不明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